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壢小字第293號
原   告  焦聲俊
被   告  黃正錫

法定代理人  謝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均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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