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232號債權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鍾慶煌因與債務人 黄周春木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慶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為被繼承人黄周春木、 黄明黄金能林火旺 代繳地價稅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相關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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