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107年度訴字第175號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債務人 許鈞澤 之債權人,債務人許鈞澤與第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鈞院107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聲請人得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鈞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並非該案件之當事人,聲請人雖主張其為債務人許鈞澤之債權人等語,並提出申請書、帳務資料、戶籍謄本為佐,惟查:聲請人之債務人許鈞澤(原名 許峻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出生日期72年2月28日),與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事件當事人許峻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出生日期77年10月11日),是不同之人,顯見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5號卷宗,並無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因此本件聲請,與前揭法律規定不合,未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