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明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樂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為新台幣40,000元及非財產上之請求,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財產請求部分1,500元,非財產上請求部分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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