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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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45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鄭義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64,0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義宏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290萬元整,借期起於103年11月25日至123年11月25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61%,機動方式按月計付,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之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8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桃園成功路郵局存證信函第1770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鄭義宏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264,076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表、利率表、存證信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745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鄭義宏自民國112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24日止年息2.19%001新臺幣0000000元鄭義宏自民國112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4日止年息2.628%001新臺幣0000000元鄭義宏自民國113年0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