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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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敏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100元,及其中85,954元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