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0號原告 蘇祐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廖俐婷┌─────────────────────────────────────┐│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萬得福國際│聯邦商業銀│106年9月10日│47,030元│UA0000000││││股份有限公│行林口分行│││││││司 蘇祐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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