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2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錫銘
張悅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無障礙科技發展協會代表人 林柏榮 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新視界社會福利基金會代表人 張金順 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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