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31號聲請人 范氏 素娟 代理人 林靖芸 相對人菲力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冠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下同)111年9月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090H762)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萬4,055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積欠工資、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111年9月6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1年9月8日前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090H762)1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給付義務,且相對人屆期未履行。聲請人據此就相對人未給付之5萬4,055元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淑願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16月工資12,071元27月工資28,159元3資遣費4,742元4預告工資9,083元總額54,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