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939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春燕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黃春燕已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死亡,已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屬無法補正事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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