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王本鋒 原告與被告 張文信 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國101年3月12日陳報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3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