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債務人 簡勇勤 代理人 李勇三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1.說明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105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2.債務人父親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3.說明債務人父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之扶養費用?並提出家族系統表、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4.債務人於前案(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更生方案中未陳報父親扶養費。說明為何於本案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500元?
5.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含父親)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6.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目前之保單價值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7.說明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誠字第13760號拍賣不動產案件目前之執行結果,並提出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最新登記謄本及相關執行結果之文件資料。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4年8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9.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0.說明債務人於104年8月至106年7月間擔任臨時工之地點(含地址)、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擔任臨時工之地點(含地址)、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於前案(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更生方案就各債權人之清償情形,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3.說明債務人目前除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誠字第13760號執行案件外,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其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