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29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純彰 訴訟代理人 胡榮耀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3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