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羅暐棋 關係人 黃明毅黃鍾明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羅暐棋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2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5,610,000元、3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6月26日,業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即債務人黃鍾明即黃明毅於106年6月間邀同相對人羅暐棋為擔保物提供人兼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總額4,950,000元,其中⑴4,670,000元(債權一)、⑵280,000元(債權二,實際撥貸272,250元),均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均分360期,均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1.68%(均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浮動計息)計算,另約定如遲付本息時,並願自遲延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含)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茲有貸款契約書可稽。上開借款屆期不為清償,關係人即債務人尚積欠上開債權本金共計4,598,501元,及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特約事項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9年6月3日新院平民政109司拍131字第018226號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即債務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分別於109年6月9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及關係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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