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鳳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佳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出支票發票人係銓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而李佳郁僅為該公司代表人非支票發票人,若欲對李佳郁為請求,請陳明原因事實,若欲對銓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以票據因關係為請求,則請逕向該公司設址地板橋地院為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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