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51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汝庭 (原名: 蕭賢華 、 蕭卉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蕭汝庭(原名:蕭賢華、蕭卉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