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嘉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嘉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嘉簡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金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0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金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理由部分另補充如下:被告將被害人 鄭秋美 所有、停放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之普通重型機車,騎乘至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0號之三和公園前,其路途非近,且將其棄置於三和公園,顯然非屬暫時使用他人管領支配之物,並於使用完畢後返還之情況。其騎乘並棄置該車之行為,確有不法所有意圖,可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關於累犯之部分,說明如下:
(一)被告前因犯數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假釋出監,於106年11月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二)按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參照)。該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本件依被告累犯及犯罪情節,均無上開情事,自難指就累犯加重其最低本刑有不符上開解釋意旨之違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3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0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審酌被告前案甫於106年間執行完畢,又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嚴重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不適宜量處最低法定刑,亦無何情輕法重而有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情形,本件加重其刑,不生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情事,是本件就被告所犯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犯罪科刑紀錄(累犯部分不予重覆評價),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難謂良好;其為圖己利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之機車,嗣為警尋獲後,已發還與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其坦承犯罪,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得之上開機車1輛,業已發還被害人,已如上述,爰不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書記官李玫娜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0499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一、犯罪事實:鄭金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9年10月21日8時22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徒手竊取鄭秋美所有未上鎖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價值約新台幣1萬5000元),得手後,逕行騎至嘉義縣○○鄉○○村○○路000巷00號三和公園停放。嗣鄭秋美發現失竊而報警處理,為警於同年月23日13時50分許,在上址尋獲上開機車,並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
二、證據:被告鄭金憲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鄭秋美於警詢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監視錄影器畫面翻拍照片、系爭機車照片、被害報告單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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