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洪秀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書平 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相對人所有系爭不動產即南投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