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調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調字第146號聲請人 楊泓霖
楊豐盛 楊 張素梅 楊晉瑋 楊沛賢 楊宗沂 共同代理人 李晉安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常家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振發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部被告即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地址,若相對人已死亡者,一併提出該相對人之除戶謄本、正確繼承系統表及該相對人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暨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相對人(請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並依其人數檢附訴狀繕本。
二、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聲請人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