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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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90號上訴人 王秋涓 被上訴人 楊美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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