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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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清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3,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原繳納1,000元,尚不足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