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告甲○○
乙○○丙○○聖雄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丁○○原告戊○○
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宙○○玄○○黃○○A○○B○○○C○○D○○E○○F○○G○○H○○I○○J○○K○○L○○M○○N○○○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S○○訴訟代理人Q○○
R○○P○○
參加人南投縣政府代表人O○○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3年11月29日院臺訴字第093008902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1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莊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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