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22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代理人 侯金城 債務人 謝銘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0年7月23日起至│百分之1.5│無│無││0││101年1月22日止│││││0│125,000元├──────────┼──────┼──────────┼──────────────┤│1││101年1月23日起至│百分之3.2516│101年1月23日起至│百分之3.2516││││101年7月22日止││101年7月22日止││││├──────────┼──────┼──────────┼──────────────┤│││101年7月23日起至│百分之6.37│101年7月23日起至│百分之7.644││││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備註│依借據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956%)加一成計付利息及違約金;其逾期6個│││月以上者,改按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基準利率加2.5%(6.37%)計息,違約金以同標準加二成(7.644%)計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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