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世文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世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世文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