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弘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楊惠芬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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