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游驠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股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奇力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2│奇力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