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潘麗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27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D-000000-01100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5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1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57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27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