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元平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鄭婷婷律師(法扶律師)
林泓帆 律師(法扶律師) 謝育錚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257、10855號),並經辯護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元平准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業經刑事一審判決,證人均交互詰問完畢,實無串證之可能,還請依法解除被告王元平之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本案相關證據均經調查完畢,並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辯論終結,且國民法官法庭已於113年6月25日宣判,是認已無繼續禁止被告王元平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國民法官專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鄧希賢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