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9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康晏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晏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康晏綸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書記官呂聖儀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康晏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30日凌晨3│107年3月23日中午12│││時10分許│時8分許107年3月23││││日中午11時57分許│││││├─────┼─────────┼─────────┤│偵查(自訴│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107年度偵字第2394│107年度偵字第9796││及案號│號│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16號│107年度訴字第946││事│││號││實├──┼─────────┼─────────┤│審│判決│107年8月8日│108年2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16號│107年度訴字第946││判│││號││決├──┼─────────┼─────────┤││確定│107年9月3日│108年3月1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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