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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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他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376號相對人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子亮
楊再發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黃金財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虎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虎思科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公司之法人人格於公司解散登記清算完結前,均有效存續,不因其任董事長之代表人死亡而影響公司法人之行為能力,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意旨,董事長死亡,董事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時,應由全體董事代表公司,自無公司代表人欠缺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 呂尚文 雖於110年12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相對人尚有二名董事呂子亮及楊再發,此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於相對人未重新選任董事長前,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由呂子亮及楊再發為相對人之代表人,合先說明。
二、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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