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睿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688號、109年度偵字第143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被告鍾睿霖(原名 鍾果鑫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88號、109年度偵字第143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1年7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煙草檢品1包(驗餘淨重0.96公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鍾睿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688號、109年度偵字第143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1年7月2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㈡扣案之煙草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97公克,取0.01公克
鑑驗用罄,驗餘淨重0.9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3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4070號鑑定書(見執聲卷第3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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