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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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5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九一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上利益,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本院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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