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寶恩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源樺
一、債務人許寶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寶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源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