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38號聲明異議人 余晟瑋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執緝字86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受刑人僅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始可向法院聲明異議。
三、經查:㈠聲明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29號判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因聲明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聲明人於民國110年11月4日遭緝獲,經該署檢察官訊問人別無誤後,旋發監執行,此經本院調閱該署110年度執緝字第866號執行卷宗查閱屬實,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聲明人聲明異議意旨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云云,然聲明人於
緝獲當日經檢察官訊問後迄今,尚未曾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故檢察官就聲明人上開聲請,迄今未有准許或駁回之執行指揮,此經本院調閱該署110年度執緝字第866號執行卷宗查閱屬實,亦有詢問該署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則檢察官既未對聲明人上開聲請為執行之指揮,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本院另行將聲明人之聲明異議狀,函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瓊徽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