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詠詩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康素娟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詠詩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又第
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詠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前亦經通緝到案,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因定於同月14日行精神鑑定,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於同日開始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現已完成精神鑑定,前述羈押原因隨之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撤銷羈押。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曾育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璁潁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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