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968號債權人 王隆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麗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請提出債務人王麗珍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