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純純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純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純純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等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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