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88號原告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川 訴訟代理人 楊裘麗
張義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陳德城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0,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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