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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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2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余泰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滿耀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滿耀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相對人 吳滿耀業 於民國107年3月18日死亡。本院於107年7月23日函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吳滿耀之相關繼承資料、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資料。惟聲請人合法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補正,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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