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楊漢東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殺人犯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殺害其兄 黃清炎 之行為,並有相驗筆錄、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鑑定報告、解剖照片、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及扣案木棍等可資佐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仍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如未予執行羈押,恐其遲不到案接受審理、執行,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將來保全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參以被告經本院送鑑定後,其罹有精神分裂症,導致部分現實感已與正常狀態偏離,惟被告並無罹病之病識感,其對於社會治安顯然存在相當之危害,予以羈押,實無違反比例原則,應自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