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欣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藍欣怡因過失傷害,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葉峻石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