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度撤緩毒偵字第41號),本院竹北簡易庭認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裁定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文榮不知悔改,於民國102年5月7日下午1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在新竹縣竹北市○○里○○00號住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在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5月7日上午10時45分許,因警調查另案毒品案件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拘提到案,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吳文榮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係於103年6月27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蓋印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6月26日竹檢坤善103撤緩毒偵41字第06221號函文附卷可稽,嗣被告業於103年9月28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103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刑事卷頁18,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21號刑事卷頁10)。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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