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再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僅有以其為要保人之中國信託人壽及保誠人壽保單,其中保誠人壽為健康險無保單解約金,另中國信託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38,565元;與配偶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1、95年次),一家四口在外賃屋而居,每月房租新台幣(下同)6,000元。再查聲請人自103年8月起任職於大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依據其103年8月至12月薪資單,每月固定薪資28,00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無發放年終、三節等獎金,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在職證明書、薪資單、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為應以每月28,000元計算聲請人收入,較能反映聲請人實際還款能力。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中國信託保單,保單解約金現值38,565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一家四口在外賃屋而居,每月房租6,000元,低於一般高雄市四口之家租屋行情,應為合理;另審酌聲請人現身負債務情況,認其每月個人必要費用應以內政部公布10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
24.39%,即以每月9,440元為限。
(三)另聲請人自陳每月須負擔兩名子女扶養費共8,000元,低於上開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再與配偶分攤之金額,應為合理。
(四)綜上,債務人每月收入加計保單價值(28000+38565÷72)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5,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近全數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渣打銀行│176666│16.16%│808│├─────┼───────┼────┼────────┤│中國信託│18203│1.67%│83│├─────┼───────┼────┼────────┤│乙○銀行│146976│13.45%│672│├─────┼───────┼────┼────────┤│台新銀行│27847│2.55%│127│├─────┼───────┼────┼────────┤│大眾銀行│172515│15.78%│790│├─────┼───────┼────┼────────┤│甲○銀行│513031│46.93%│2347│├─────┼───────┼────┼────────┤│遠東銀行│37877│3.47%│173│├─────┼───────┼────┼────────┤│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償│5000││││總額││├─────┼───────┼────┼────────┤│清償成數│32.93%│││├─────┴───────┴────┴────────┤│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