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23號原告 陳麗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萱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萬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記載「被告萱萱」,並未明確表明被告完整姓名,且無被告年籍或身分、住所或居所資料,無從特定被告人別,其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被告之姓名、地址。又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本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