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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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0號原告 蕭玉玲 被告 林倉平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2年度簡上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61號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王靖茹法官姚佑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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