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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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13號原告 廖乃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語真陳立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陳立軒、張語真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張語真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計算式:50萬元+20萬元=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蔡秋明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1713 號裁定(112.08.2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訴 字第 252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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