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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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昌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昌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林昌正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名,經法院先後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分別確定在案。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罪名所處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其107年8月29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洵屬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均屬施用毒品犯罪、實施犯罪時間之密集程度、未曾定其應執行刑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劉登俊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8月.│││一日.││├────────┼──────────┼──────────┤│犯罪日期│106年04月07日14時8分│106年03月17日9時17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06號│字第724號│├───┬────┼──────────┼──────────┤││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693號││├────┼──────────┼──────────┤││判決日期│107年03月22日│107年07月04日│├───┼────┼──────────┼──────────┤││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0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693號││判決├────┼──────────┼──────────┤││判決│107年03月22日│107年07月04日│││確定日期│││├───┴────┼──────────┼──────────┤│備註│苗檢107執2219│苗檢107執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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