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14號再抗告人乙○○
甲○○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維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鄭政宗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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