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交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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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4年度交聲字第235號抗告人即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行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不合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九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賴寶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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