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彥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513號),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就本院100年3月11日100年度訴字第
2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對於本案其雖罪有應得,然其罹患重病,且尚有另案待審,原審判決刑度過重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為補正時,第二審法院得以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國源